正策新闻
正策关注|医美纠纷的法律解析与维权路径选择
虚假宣传vs医疗事故
实践中,医美纠纷主要分为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和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两类,其法律定性、举证规则和赔偿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1)虚假宣传类纠纷
此类纠纷多源于医美机构通过虚构资质、夸大疗效或隐瞒风险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术后认知,术后效果远不达消费者预期。
案例一:吴建丽诉宁波海曙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案(案号:(2022)浙02民终4453号)
2021年8月吴建丽通过微信向星范医美门诊部客服询问“吸完脂能看上去瘦30斤吗”,星范医美门诊部客服回复“你这个术前术后到时会给你做测量的,具体要让我说,看起来像多少都不准确,术前术后的数据对比最准确”。2021年8月,吴建丽通过微信向星范医美门诊部客服询问“抽完我能看上去瘦多少”,星范医美门诊部客服回复“看上去会瘦很多哦”。
2021年8月,吴建丽通过微信咨询星范医美门诊部客服,询问“吸完脂能看上去瘦30斤吗”,客服回复:“你这个术前术后到时会给你做测量的,具体要让我说,看起来像多少都不准确,术前术后的数据对比最准确。”后吴建丽再次询问“抽完我能看上去瘦多少”,客服答复:“看上去会瘦很多哦。”同年9月,吴建丽在该门诊部接受了上臂、背部和面部脂肪吸脂术,并签署了《脂肪执行术及腹壁整形术知情同意书》。术后,吴建丽因朋友评价“抽了个寂寞”而向客服提出疑问,客服回应称“腰腹做完你朋友肯定不会这样说了,大部位很明显的”。吴建丽遂于11月再次接受腰腹部、妈妈臀吸脂术。
(2)医疗事故类纠纷
此类纠纷聚焦于诊疗行为本身的过错是否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损害后果。
案例二:沙伍支诉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0507号)
2017年8月15日,沙伍支在光博士公司接受“假体隆鼻术+耳软骨鼻尖成形术+自体脂肪填充额颞、法令纹”等医疗美容治疗。因术后出现头疼、左额顶部头发红斑、皮疹、继发皮肤坏死、导致瘢痕及脱发等情况,沙伍支至华山医院、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诊。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鉴定,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光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后并发症诊断错误,处理不当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沙伍支左额顶部瘢痕性秃发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四级;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光博士公司赔偿沙伍支医疗费17,144.43元的70%,计12,001.10元,并赔偿沙伍支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律师在接受此类案件的委托时,需根据纠纷性质选择维权路径:针对虚假宣传可主张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而针对医疗损害则需聚焦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专业举证。这种差异本质上源于医美服务兼具医疗行为与消费服务的双重属性,进而决定了不同的维权路径与法律适用。
医美纠纷在实践中的困境及难点解析
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陷阱以及消费者维权困境:
合同条款陷阱的识别困境: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法律知识,难以精准识别合同中模糊的服务项目、隐藏费用、笼统效果承诺或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例如,医美机构常使用“手术费一律不退”“效果因人而异”等表述规避责任,而消费者签约时往往忽略这些细节,纠纷发生后才发现条款早已严重倾向机构一方。
医美机构资质核实难度较大,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尽管消费者明白查验机构与医师资质的重要性,但卫健部门公示平台信息分散滞后,实际查询颇为困难。部分机构刻意隐瞒无证行医事实——例如用“速成班”培训仅六天的人员冒充专业医师,或越级开展高难度手术(如仅备案一、二级项目却实施四级整形手术),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中接受高风险服务。
效果预期难以有客观标准:医美效果依赖主观审美且受个体体质影响,合同难以量化“成功标准”。消费者因效果不符预期维权时,机构常以“审美差异”“体质原因”推诿,而消费者无法提供客观证据反驳,陷入“各执一词”的僵局。
因果关系举证困难:消费者须自行证明感染、损伤等后果与医美服务的直接关联,但这涉及专业医学判断。术后问题可能源于术前健康状态、术后护理或药物反应,普通消费者无力剥离多重因素。机构却凭借信息优势,将责任转嫁于消费者自身身体状况或其他外部原因。
证据保全门槛较高:消费者常面临机构以“内部资料”为由拒绝提供病历、操作录像或产品信息。有的甚至篡改病历、拖延封存。若消费者未提前通过拍照、书面确认等方式固定术前状态和服务承诺,则陷入“无证可举”的被动局面。
鉴定程序的高成本与低可行性:消费者需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证明医疗过错或损害程度,但面临两大障碍:一是民营医美机构病历记录残缺、医疗产品来源不明,导致鉴定因“材料不足”被拒;二是鉴定费用高昂(如伤残鉴定费数千元),远超小额医美纠纷的索赔金额,消费者被迫放弃鉴定。
以上法律陷阱使得消费者在遭遇医美纠纷时,常常感到无助和迷茫,维权之路艰难漫长,亟需清晰的法律路径指引。本文下半部分将根据笔者多年医美案件时间经验,以及对医美纠纷的法律属性与核心难点的详细解析,为消费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最优维权路径,帮助大家在法律框架内有效捍卫自身权益。
医美纠纷案件性质的分析
医美服务不同于传统的医疗服务,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和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会选择违约和侵权两种不同的维权路径,透过现象看本质,首先我们从医美纠纷案件的本质属性上分析,其存在双重属性的问题。
医美服务因其内在的风险性和专业性,而具有显著的医疗行为属性,又具备消费行为的属性。此等医疗与消费的双重属性,导致其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既可能被以侵权责任追究医疗损害责任,也可能因存在虚假宣传、效果欺诈等经营行为而被惩罚性赔偿。
(1)从医疗行为属性看,医美服务受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严格规制,要求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医师需具备合规资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美容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其操作需符合医学技术规范,与疾病治疗的医疗行为具有同质性,其风险性与普通医疗行为无异,因此发生损害时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18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追究医疗损害责任。
风险性:侵入性操作伴随健康风险(如感染、组织损伤),需遵守《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医疗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
专业性: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需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及6年以上相关临床经验。
(2)从消费行为属性分析,许多司法判决认定营利性医美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依据在于,就医者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个人美观需求,具有自愿性和可选择性的消费特征;且医美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定义。
生活消费本质:消费者接受医美是为满足“追求美丽”需求,非疾病治疗目的。并且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符合生活消费的本质。
营利性经营:医美机构以盈利为目标,提供服务属有偿商业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定义。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营利性医美机构服务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立法本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医美行业中信息、技术和举证能力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明显弱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符合立法本意。
因此,医美纠纷的法律适用需根据具体行为定性:若属无资质操作、程序违规等医疗过错,按医疗损害责任处理;若涉及虚假宣传、效果欺诈等经营行为,则同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实现充分维权。
下文将分别从这两种维权策略出发举例,分析不同路径选择的侧重点。
(1)选择侵权之诉维权
侵权之诉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马彩花诉银川市兴庆区世尹美研医学美容诊所利民街店案(案号:(2022)宁0104民初124号)
马彩花因鼻部形态不佳,面部凹陷,影响美观并经人介绍前往被告处进行美容手术。2020年9月29日,被告为马彩花行“部分肋软骨鼻整形术+自体脂肪填充太阳穴、额头”术。同日,马彩花在被告出具的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署名,该知情同意书上记载了手术具有的风险等。
术后马彩花因额头、肋部等部位不适,前往吴忠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上海同济医院等处进行治疗。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肋骨软骨炎”住院9天,在上海同济医院治疗“后天性面部畸形”住院3天。并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躯体形式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非器质性失眠症。马彩花认为手术未达到预期效果,且额头、肋部等部位不适,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提起诉讼。
2022年7月5日,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马彩花“隆鼻后,右侧第七肋软骨部分缺失”目前未达到伤残等级,被鉴定人马彩花术后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20日,营养期40日。
本案中,原告选择以侵权之诉向被告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医疗过错,经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和患者术前沟通与告知存在不足,手术记录不够详细、准确,患者马彩花的以上损害后果与医方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主要原因力。被告应当在过错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
如果消费者以侵权纠纷为案由,则实体上应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
(2)选择违约之诉维权
违约之诉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赵某诉上海强龙飞医疗美容诊所案 (案号:(2024)沪0105民初22357号)
原告经朋友介绍于2023年2月26日至强某诊所就诊,要求祛除眼袋。在双方沟通期间,原告陈述其患有糖尿病病史,当天,强某为原告行眼袋祛除术,原告支付15,000元。
当日手术前,原告签署了《眼、眉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原告在该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手术知情同意书原告签名下方有同意、不同意的选项,均未勾选。当日,强某诊所未向原告提供病历。
2023年12月12日,原告至九院门整复外科门急诊治疗,病历记载:主诉:双眼干涩九月余。检查:下脸脂肪膨出,皮肤松驰,脸球轻度分离,眼轮匝肌肌肉力量减弱。诊断:面部矫形术后整形、下睑袋。治疗计划:三月后复诊。处理:下脸脂肪去除术后修复术。
2024年9月24日,经上海市医学鉴定,认为:根据病史记录,未见术前体格检查、诊断等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未见诊断、拟行手术名称等描述。医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方存在病史书写不规范的不足,但与患者主诉的眼部不适等症状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本案中,原告选择以违约之诉向被告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至被告处的目的是祛除眼袋,但现原告被诊断为下睑袋,仍需要修复手术,被告在履行医疗美容合同的过程中,未能达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
强某诊所医院因存在违约行为,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手术费15,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进行医美手术,遭受了身体的痛苦但未达到合同目的,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金2,000元。关于医疗费,根据病历及票据,确定为1,298.60元,原告在被告处手术后,眼部干涩至九院就诊,本院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在被告退还手术费后,原告另行行眼袋祛除术系自身选择,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待原告实际施行修复术后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如果消费者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则实体上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医美案件关于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
在医美纠纷中选择侵权之诉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认定较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需结合个案具体认定:
医疗操作发生时间:这是大部分从业者和消费者认定的时间,但是实践中通常对诉讼时效有不同的理解,
损害发生时间:若术后立即出现感染、器官功能障碍等明显损害(如隆鼻后呼吸困难),或者后期发现了损害,时效通常从损害发生时起算。但通常此类医疗损害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证明。
病历封存时间:当消费者质疑病历篡改或违规操作时,封存病历的日期可能成为时效起算点。
需注意的是,即便损害发生超过三年,只要在二十年内发现且能证明“不知情合理性”(如普通患者难以识别的专业医疗过错),时效仍可能被支持。
而选择违约之诉时,诉讼时效规则相对明确:
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固定为三年,自医美机构违反合同义务之日起算,如未达到约定效果(承诺“一次祛斑”但复发)、使用伪劣产品或超范围经营等。并且医美纠纷中,违约之诉的起算点更易界定:例如合同明确约定术后三个月达到效果,则时效从三个月期满后开始计算;若无具体期限,从效果明显不符预期时起算。
若消费者在三年内曾向机构书面索赔、机构承诺协商或达成部分赔偿协议,时效将中断并重新计算。这也提示消费者及时维权,不要权利空置。
结语
维权的内核,在于证据与策略。本文所述路径皆为医美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法定权利的体现。希望广大求美者在面对纠纷时,请勿迟疑,务必果断保存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我们愿以法律为刃,助斩断纷争,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尊严。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