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正式施行,《办法》旨在配合新《公司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并针对当前市场中的乱象提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调整
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不足五年或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股份有限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全额缴纳股款。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传统出资方式外,《办法》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出资财产。同样,为了防止不当出资,《办法》也确定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作为《办法》发布后备受关注的重点,虽然未直接点名“职业闭店人”,但《办法》所述内容符合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方式。针对故意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办法》第二十条赋予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权,可不予办理或撤销相关登记。并且对于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三年内禁止再次申请登记,并可处以罚款。该条对于登记机关的权限予以扩大,此前登记机关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而《办法》赋予其实质审查权,可对恶意登记行为进行干预。但如何认定为“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还有待实践。公司注销难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一个痛点,尤其是在股东失联、股东死亡或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下,注销程序往往难以推进。在实践中,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类:公司注销需要股东达成意见并签署相关决议文件,但如果个别股东失联或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则可能无法形成有效的注销决议。如自愿解散事由中,在公司章程层面,如约定三分之二表决权即可作出解散决议,但在实践中仍有相当比例的工商部门要求必须所有股东签字或进行人脸识别,否则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从而使得公司注销陷入困局。如果公司股东是自然人且已死亡,或者股东是法人且已注销,其股权继承或继受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注销程序无法推进。部分公司因长期未经营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其成为“僵尸企业”,进一步增加了注销难度。此次《办法》对相关情况作出规定,若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全体投资人代为办理。实践中,工商设立、变更等行为均可能有中介机构的参与,此前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较为宽松,《办法》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并设置了从重处罚条款。《办法》规定中介机构在代理登记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侵害他人权益,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处罚。对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实行另册管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登记联络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与登记机关之间的沟通,确保公司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登记机关的有效监管而设立的。此前,部分公司因未及时备案联络员或联络员信息不准确,导致登记机关无法及时联系公司,影响了监管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办法》明确公司需备案登记联络员,负责与登记机关的联络工作,确保信息沟通顺畅。登记联络员若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近年来,涉及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的纠纷显著增多,但在司法执行层面,仍面临工商局认为无“新法定代表人”因此不予办理的情况,导致执行终结。此次《办法》“打通最后一公里”,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总结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在注册资本管理、出资形式、登记机关权限、中介机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与此前的登记办法相比,更加注重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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