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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与中国市场监管路径探索
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与国际趋势
国内外衍生品监管与法律框架比较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健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法律框架。
中国衍生品监管体系以“一行两会”为核心,但存在多头监管、法规滞后等挑战。2022年《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填补了基础法律空白,明确了衍生品交易的法律地位和监管原则,如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等制度。而以终止净额结算为例,《期货和衍生品法》弥补了破产语境下管理人选择履行权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均强调中央清算、交易报告和投资者适当性。例如,美国要求场外衍生品通过中央对手方清算,以降低系统性风险;欧盟则建立交易报告库,提高透明度。中国可借鉴这些经验,完善监管架构:一是强化功能监管,减少监管套利;二是建立统一交易报告库,实现数据共享;三是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我们认为,法律规制方面,衍生品交易中的担保制度、适当性义务和违约责任是关键。例如,信用违约互换的合法性争议需通过立法明确其非保险性质;2020年4月的"原油宝"事件则暴露了适当性义务履行不足,应当进一步细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揭示责任。此外,我们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极端风险(如负油价)中的适用性需谨慎,避免道德风险。
《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解读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七条,简单解读如下:
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如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及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本办法。
确立功能定位与基本原则。强调衍生品市场应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明确参与各方应遵守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规范交易与结算机制。包括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条件与程序、推行保证金制度、规范履约保障机制,并规定标准化程高的交易可进行集中结算。
细化交易者、参与者管理。建立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交易者符合专业标准。严格规范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准入条件、内部治理、风险控制、从业人员行为及持续报告义务。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衍生品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交易报告库等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建立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明确中国证监会可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遵循功能监管原则,对证监会管辖下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制定统一的监管要求,有助于消除监管套利,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明确,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主体参与相关衍生品交易设定了限制。赋予监管机构逆周期调节权限,可通过调整保证金、限制杠杆和交易规模等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求自律组织采取措施保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规模。
鼓励提升衍生品合约的标准化程度,并通过衍生品交易报告库集中收集、保存和分析交易信息,定期向市场公布成交及持仓数据。
衍生品市场的高杠杆和复杂性使其风险突出,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风险管理需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入手。
微观层面,金融机构需完善内部风控。例如,"原油宝"事件中,银行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可能,尤其是投资者个人信息角度,面对极端风险事件,金融机构的内部风控不到位、不能正确理解“风险控制”则将产生承担责任的可能。
宏观层面,防范系统性风险是重点。中央对手方机制可降低双边违约风险,但集中风险也可能放大传染。我国应健全中央对手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此外,衍生品交易可能增加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如通过提高杠杆率,需引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
案例研究显示,我国金融机构面对衍生品领域的极端风险下的法律救济仍显不足。"原油宝"事件中,投资者损失分担争议凸显了适当性义务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困境。2020年末,南京市鼓楼区一审公开审理“原油宝”民事诉讼案件,判决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投资者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12月份,原中国银保监会就“原油宝”事件对某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高达5050万元;同时对某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某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并暂停了相关业务。这一处理方式也映射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衍生品领域的认知与专业仍不足的问题。
投资者保护是衍生品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适当性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推荐产品,但不可忽视的是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化问题。金融机构作为我国专业投资者,理应为非专业的金融投资筑起保护,但目前制度建设中不免因指标压力等原因,导致真正的设立目的被忽视。中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两类,但场外衍生品投资者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难以参与。
从"原油宝"事件看,金融机构仍应严格履行风险揭示义务,避免不当劝诱。可适当引入"冷静期"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交易后一定时间内撤销合约。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国际比较表明,欧盟允许投资者类型转化,并对转化后的专业投资者给予特殊保护,值得借鉴。
中国衍生品市场监管路径优化建议
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也伴随风险。而中国市场仍处于成长阶段,需从制度、监管和技术多维度优化。
总结而言,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推动《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落地,协调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监管重点正转向制定如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关键细则,旨在统一监管标准、落实功能监管,以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下一步的深化方向在于,必须着重解决该法与《证券法》、《破产法》等现有法律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其中,明确终止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有效性是重中之重,这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从根本上提升交易的安全性与市场的法治化水平。
强化风险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使用压力测试和中央清算,防范系统性风险。
加强投资者保护,细化适当性义务,适当引入冷静期规则,健全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体系正在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延伸。事前,监管要求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教育深度嵌入业务链条,并严格执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确保在销售产品与服务前完成充分的风险揭示。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与举证难度,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的救济渠道。
促进市场开放,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范围,丰富产品种类,对接国际标准。未来的开放将更加注重“引进来”与“稳运行”相结合,即在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范围、丰富产品种类的同时,要求境外参与者遵守境内市场的对冲交易、合并持仓计算等监管规则。这种基于规则的对标,有助于在提升市场国际竞争力的同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推动科技赋能,发展智能监管工具,提升透明度。科技赋能的根本目标是实现“透明的市场”与“精准的监管”。通过建立业务数据共享与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能够对程序化交易、复杂对冲策略等行为进行实时、精准的监控与预警,全面提升监管机构对新型风险和潜在违规行为的洞察力与处置能力。
未来,随着金融科技和绿色金融发展,衍生品市场将更注重风险防控和可持续性,为抓住这一机遇,我们应多角度、多维度一同构建安全、高效的衍生品市场。
参考文件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 刘晨阳.华东师范大学.
2.“原油宝”产品的法律解析与责任认定, 李锦思昱, 中央财经大学.
3.场外衍生品交易者报告义务制度研究, 范雪岩, 天津工业大学.
4.Z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风险管理研究——以“ 原油宝 ”事件为例, 王一伊, 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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