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策新闻
正策关注|浅析《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监测指标(2025年版)》
指标一:患者入院48小时内转科的比例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主张首诊医师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未对腹痛部位、体征进行细致鉴别,未及时完善CT检查,存在误诊延误,符合《民法典》第1221条“诊疗义务违反”的过错要件。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抗辩转科系外科急腹症的合理鉴别流程,重点举证已完成基础问诊与检查,转科及时且未造成损害扩大,符合临床诊疗中“跨专科疾病转诊规范”。 |
指标二:患者入院8小时内查房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援引临床诊疗制度中“急危重症优先处置”规定,主张对胸痛患者未及时查房构成“诊疗懈怠”,若发生心梗延误则直接关联损害后果。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证明存在“客观不能”的紧急情况(如同时接诊多名危重症),且已通过护士监测生命体征,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抗辩“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
指标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规范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主张记录缺失导致“诊疗行为无据可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90条“举证不能推定过错”规则。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补充举证查房时的口头沟通记录、护理记录或检查报告,佐证实际诊疗符合规范,抗辩“记录瑕疵不等于诊疗过错”。 |
指标四:住院患者非计划手术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主张术前评估未识别血管解剖风险,术中操作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非计划手术直接证明术前准备不足,医生应将风险评估作为病历书写内容的一部分,确保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方案等进行动态评估并记录。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举证手术记录、解剖变异说明,证明并发症属“现有医疗水平下难以完全避免”,抗辩“符合诊疗常规的并发症”。 |
指标十五:术前讨论完成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主张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手术必须术前讨论”强制性规定,构成“程序违法”,推定为有过错。 |
被告律师视角 | 若为择期手术则难以抗辩,若系“紧急情况下的合理省略”需举证患者病情危急,符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急诊手术豁免情形”: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
指标五:急会诊及时到位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主张会诊医师未履行“急危重症优先响应义务”,参照急危重症抢救制度,延误可能导致“最佳救治时机丧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证明延误系“不可抗力”(如正在进行另一台抢救),且已通过电话指导初步处置,未造成损害加重,抗辩“责任减轻事由”。 |
指标六:急会诊有效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主张“会诊意见未及时落实”构成诊疗衔接过错,若患者因延误出现脑水肿加重,可关联因果关系。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举证存在客观障碍(如CT设备繁忙),且已采取临时措施,强调“医嘱开具延误不等于诊疗失误”。 |
指标十一:非计划再次住院/手术患者疑难病例讨论完成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主张医院未履行“不良事件分析义务”,间接证明对感染防控的管理缺失,存在“管理过错”。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补充提交感染原因鉴定报告(如细菌培养结果),证明已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原因,抗辩“未讨论不等于未改进”。 |
指标十九:死亡病例讨论5日完成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主张医院未及时固定诊疗细节,讨论滞后可能导致关键事实模糊,影响责任认定,参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死亡病例讨论及时性要求”。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举证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封存,讨论延迟未影响事实认定,重点说明延迟原因的合理性。 |
指标十三:高额异常费用患者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占比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可结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主张高额费用未讨论可能存在“过度医疗”,若费用与疗效不匹配则构成“财产权损害”。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提交费用明细与诊疗指征对应表,证明每笔费用均有医学必要性,抗辩“费用高低与过错无直接关联”。 |
指标三十:新技术新项目留存转化率
3.双视角解读
原告律师视角 | 对终止开展的技术,若曾用于患者且造成损害,可主张“未充分评估技术风险”,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新技术准入评估义务”。 |
被告律师视角 | 需举证终止技术的评估报告,证明系“基于临床数据的合理调整”,且对已应用患者无不良影响,抗辩“技术探索不当然构成过错”。 |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