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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从“易烊千玺案”谈AI换脸侵权的法律解析与维权路径
2026年04月05日凌晨,易烊千玺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传播擅自使用其肖像生成的AI剧集。工作室明确表示,易烊千玺未曾参演相关剧集,亦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将其肖像用于AI合成,已委托律师就前述侵权行为启动维权程序。
此事件并非孤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换脸、深度合成等技术被大量运用于网络内容创作,由此引发的名人肖像被擅自使用、人脸信息被非法采集与合成等法律风险集中爆发。本文从律师视角出发,对于AI换脸侵权的法律性质和维权路径进行系统解析。
AI换脸侵权的法律性质
AI换脸行为并非单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多项法益,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权益、声音权益、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亦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条明确禁止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I换脸本质上是对他人肖像的二次加工,其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只要公众能够通过涉案内容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构成肖像权侵害。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06月发布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中,某软件公司开发运营“换脸”软件,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照片生成面部替换作品,并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上架彭某某肖像。法院认定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彭某某肖像,侵害其肖像权,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的保护
当AI换脸内容带有丑化、污损、性暗示等负面元素,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时,亦构成名誉权侵害。此外,一般人格权亦可能受到侵害。
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08月审结的“AI恶搞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微信头像生成衣着暴露、身体畸形的动漫图片并发送至微信群。法院认定,侵权图片与原告头像在脸型、蹲姿、手势、造型等方面高度对应,群成员可识别出原告,构成对肖像权、名誉权及人格尊严的侵害。
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人脸信息具有双重法律属性:既是肖像权的客体,亦属《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敏感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则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12月审结的“AI换脸案”中,某传媒公司制作的短剧中出现与原告女演员高度相似的角色形象。制作公司辩称系AI“偶然撞脸”,播放公司则主张已获合法授权。法院认定,涉案片段系制作公司使用深度合成技术对原告肖像进行AI换脸的结果,构成侵权;播放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裁判思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即便AI换脸行为因面部特征替换难以认定为肖像权侵权,权利人仍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张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
声音权益的保护
AI技术不仅能够“换脸”,还可“换声”,合成与特定自然人高度近似的声音。《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则。
典型案例:2025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AI合成声音侵权案。被告在其网络店铺中,使用原告(知名育儿领域人士)的公开演讲视频,并配以与原告声音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用于推销图书。法院认定,该AI合成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与原告声音高度一致,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建立对应联系,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作为平台运营方,未尽合理审核义务,应与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
AI换脸行为还可能侵害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换脸所使用的原始视频、图片具有独创性,未经许可的换脸使用行为可能侵害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案例:2023年05月,上海易某公司开发“某颜”小程序,提供AI换脸服务,并推出“一键换脸古风汉服”板块,其中使用了摄影师陈某的十余条原创短视频。法院认定陈某的视频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易某公司辩称其通过AI算法进行局部替换,已形成“新作品”。法院认为,换脸不等于换作品,AI换脸行为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新视频的构图、场景、人物造型等核心元素仍源自原作品,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易某公司将作品作为付费模板供用户使用,具有商业营利性质,且未获授权、未标注原作者,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
权利人的维权路径
当权利人发现自身肖像、声音等权益因AI换脸技术遭受侵害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能够系统、高效地推进维权工作。律师将协助权利人从证据固定、救济路径选择到最终责任追究,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证据固定
指导权利人进行紧急自助取证
律师会立即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取证指引,要求权利人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对侵权页面进行截屏、录屏,完整记录侵权内容的呈现形式、发布时间、发布者信息、传播范围、URL链接、侵权平台名称及运营主体信息等要素。
代理办理公证取证
公证取证是证据效力最高的传统方式。律师将代为向公证处申请对侵权网页的访问过程、内容呈现状态进行全程保全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采用第三方电子存证工具
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取证工具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广泛认可。律师可自行或指导权利人使用“权利卫士”等APP进行录屏取证并加盖时间戳。例如,2025年湖北省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中,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即起到了关键作用。
采用区块链存证方式
区块链能确保证据的原始性与不可篡改性,提高法院采信度。
救济途径
律师将根据案件事实、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及权利人诉求,综合运用自力救济、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多种途径,制定最优维权策略。
代为自力救济
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律师将代权利人向传播侵权内容的平台发出合格的侵权通知。内容包括:
(1)权利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侵权内容的准确定位(URL链接或足以定位的信息);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肖像权属证明、未经授权的声明);
(4)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明确请求。
律师留存通知发送记录及平台回复。若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律师将主张平台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可依据法律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身份信息,以备后续追责。
代为行政投诉
律师根据侵权性质,代为撰写投诉材料、整理证据并递交以下监管部门:
(1)网信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对未履行标识义务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罚;
(2)市场监管部门:对利用AI换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行为进行查处;
(3)公安机关:对利用AI换脸实施侮辱、诽谤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申请处以拘留或罚款。
代理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主张损害赔偿的主要途径。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诉讼请求可包括:
(1)停止侵害:请求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作、使用、传播AI合成侵权内容,并删除已发布内容;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偿损失: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主张赔偿;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代理刑事报案
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严重侵权行为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律师经评估认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代为整理报案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利用AI换脸进行侮辱、诽谤的;
(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利用AI换脸实施诈骗的;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