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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离岸信托法基础(二):虚假信托、虚幻信托与被严重误读的张兰案

日期:2026-04-09 作者:石文汉





引言Introduce

许多中国家族在设立离岸信托后,最担心的问题并不是信托本身的运营,而是:如果将来有人要追索信托内的资产(无论是债权人、前配偶还是税务机关),信托架构能不能挡得住?

本文讨论三个相关但不同的问题:虚假信托(信托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假的),虚幻信托(信托条款是否使设立人从未真正让渡控制),以及张兰案(实益所有权到底有没有转移)。



虚假信托(Sham Trust):设立人真的想设信托吗?


虚假信托是最传统的攻击路径。要证明一个信托是"虚假"的,挑战者必须证明:设立人和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契据时就有共同欺骗意图,即双方都知道这份文件不是用来创设真正的信托,而是用来给外界造成假象。

这个标准出自英国上诉法院Snook v London and West Riding Investments Ltd [1967] 2 QB 786,已被新加坡法院采纳。在 Chng Bee Kheng v Chng Eng Chye [2013] 2 SLR 715 一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强调了两个要点:

第一,虚假信托的认定是主观测试,法院要穿透文件外观,查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图,可以参考签署文件后的行为等广泛证据。

第二,法律有强烈的反向推定:既然当事人已经签署了正式文件,法院推定他们是认真的。推翻这个推定的举证责任在挑战者一方,而且推定力度很强,因为认定虚假信托等于认定当事人有欺诈行为。

实务上,这是一个很高的证明门槛后文也会说明张兰案为什么和虚假信托毫无关系如果设立人真心想让受益人受益,只是同时也考虑到了税务效率,信托不会因此变成虚假信托。新加坡高等法院在Lau Sheng Jan Alistair v Lau Cheok Joo Richard [2023] SGHC 196 一案中明确裁定:父母在设立信托时兼有赠与子女和节省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的双重动机,不影响信托的效力。


虚幻信托(Illusory Trust):财产真的让渡出去了吗?



虚幻信托是一条不同的攻击路径。它不问"当事人有没有欺骗意图",而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根据信托契据的条款,设立人真的把财产让渡出去了吗?

这个概念的标志性判例是英格兰高等法院在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Ch) 中作出的裁决。俄罗斯商人 Pugachev 将约9,500万美元的资产放入五个新西兰法律管辖的全权信托中。他同时担任设立人、全权受益人以及保护人(protector),并以保护人身份保留了广泛的权力:可以任意罢免受托人、拒绝同意分配、增减受益人。

Birss 法官的关键认定是:保护人的这些权力属于个人权力(personal powers),可以自私地为自己的利益行使,而非受信义务权力(fiduciary powers)。这意味着 Pugachev 在法律上从未真正失去对这些资产的控制。信托契据的"真实效果"(true effect)是创设了一个以 Pugachev 为唯一受益人的裸信托(bare trust),即受托人只是替 Pugachev 代为持有资产,没有任何独立裁量权,Pugachev 本人才是资产的真正主人,而不是信托契据表面上呈现的全权信托。法院据此裁定,信托资产属于 Pugachev 的个人财产,其债权人(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这些资产执行。

虚幻信托与虚假信托的关键区别在于:虚假信托是主观测试,问的是当事人的内心意图虚幻信托是客观解释测试,法院只看信托契据的条款本身无论设立人的主观意图如何,如果条款的累积效果使设立人从未真正放弃控制,信托就是虚幻的。

张兰案:绝非虚假信托,也并非“保留过多权力”

张兰案大概是近年来中文财富管理圈讨论度最高的离岸信托判例。但笔者在实务中观察到,这个案子被误读的程度也最高很多人甚至都没有读过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最常见的说法有三种:"法院击穿了张兰的信托"、"张兰的信托是虚假信托"、以及"张兰因为保留了太多控制权所以信托无效"。第一种说法是一个不太准确的修辞,后两种说法是错到离谱

先说"击穿"。"击穿信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新加坡法院在张兰案中没有使用任何类似"piercing"或"lifting the veil"的表述。信托不是公司,不存在"揭开面纱"的问题。法院做的事情更朴素:债权人主张张兰从未将相关资金的实益所有权有效转移至 SETL 或该信托架构,法院审查了张兰意图的直接和间接证据后,接受了这一主张。高等法院 Philip Jeyaretnam 法官在判决第4段中的结论是:

"I am satisfied that the judgment creditors have proven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the moneys in the bank accounts belong beneficially to the judgment debtor and that it is just and convenient for receivers to be appointed in aid of satisfaction of the judgments."

(本院认为,判决债权人已按照优势证据标准证明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在实益上归属于判决债务人,且任命接管人以协助执行判决是公正且适当的。)

这里没有"击穿",没有"揭开面纱",没有认定信托无效。法院做的是审查证据,认定张兰从未真正放弃这些资金的实益所有权。

再说"虚假信托"。张兰案也不是一个虚假信托案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律师从未主张该信托是虚假信托,法院判决也从未提及"sham"这个词。法官在第45段中明确记录了双方的诉因框架:

"the plaintiffs put their case on the basis of a resulting trust. Both they and the defendants accept that a resulting trust arises when one person transfers property to another without the intention to benefit the other."

(原告以归复信托为诉因提出主张。双方均认同,当一方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但并无使后者受益之意图时,即产生归复信托。)

原因不难理解:如前所述,虚假信托需要证明设立人和受托人有共同欺骗意图,而张兰案的受托人是专业信托公司 AsiaTrust,要主张 AsiaTrust 作为专业受托人与设立人具有共同欺骗意图,在证据上很难成立。债权人选择的攻击路径是更直接的:这些钱的实益所有权从来就没有真正转移过。

最后说"保留控制权"。张兰案的信托契据本身没有给设立人保留广泛的法律权力,这一点恰恰和 Pugachev 案形成对比。Pugachev 是信托条款写得太宽、设立人在法律上保留了太多权力的问题;张兰案是信托条款写得并不宽松,但设立人在事实上从未放手的问题。两个案件走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路径。

虚假信托和设立人保留过多控制权,这两个概念和张兰案毫无关系。法院没有审查信托是不是虚假的,因为没有人这样主张;法院也没有审查信托条款是不是给了设立人太多权力,因为条款本身并不宽松。本案自始至终只涉及一个问题: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实益所有权到底归谁。

张兰案的事实已经被广泛报道,此处只作简要概述。张兰出售"俏江南"餐饮品牌后,将约1.42亿美元售价款转入BVI公司 SETL 的银行账户,随后以10美元设立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托人为 AsiaTrust),并通过 Deed of Addition 将 SETL 的唯一一股股份转移给 AsiaTrust(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Zhang Lan [2022] SGHC 278)。信托契据本身并不宽松,设立人除了解任保护人的权力之外没有保留其他权力但信托设立之后,张兰继续指示 SETL 银行账户的资金转账,完全当作自己的钱在用。上诉庭([2023] SGHC(A) 22)特别指出,Deed of Addition 转移的只是 SETL 的一股股份,并未明确处理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实益归属

法院依据张兰设立信托前后的全部行为(包括开户文件、后续转账指示以及冻结令后的表现)推断她一直保留着银行账户内资金实益所有权。这是一个基于直接证据的实益所有权认定,而不是"信托条款给了设立人太多法律权力所以信托无效"的认定

法官在判决中还区分了两种执行路径,第41至42段的论述值得引用: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ights that a judgment debtor has in respect of assets and a merely factual control that a judgment debtor may have is a principled one. A receiver is appointed to stand in the place of the debtor and do those things which the debtor should, as a matter of good conscience, have done in order to satisfy the judgment debt. This cannot however extend to matters requiring the cooperation of a third party not bound to obey the debtor."

(判决债务人对资产享有的权利(rights)与判决债务人可能拥有的纯粹事实上的控制(factual control)之间的区分,是一个有原则基础的区分。接管人的任命是为了代替债务人行事,去做债务人出于良知(good conscience)本应做的事情以清偿判决债务。但这不能延伸到需要第三方配合的事项,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服从债务人的义务。)

法官进而援引了Tasarruf Mevduati Sigorta Fonu v Merrill Lynch Bank and Trust Co (Cayman) Ltd [2012] 1 WLR 1721(枢密院)作为对比:在该案中,判决债务人拥有不受限制的信托撤销权,该权利可以由接管人代为行使。张兰没有这种权利张兰案不是以纯粹事实控制作为独立的执行基础,法官明确否定了这一路径。法院做的是把张兰对银行账户的持续控制行为当作证据,从中反推出她始终保留着资金的实益所有权。

法官在判决第16段还作了一个对实务极有意义的附带观察:

"Given that the plaintiffs did not succeed in the arbitrations on their claims for rescission for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no question of tracing arises and so had Mdm Zhang gifted the funds to SETL they would indeed have been beyond the plaintiffs' reach."

(鉴于原告在仲裁中就欺诈性虚假陈述提出的合同撤销主张未获支持,本案不涉及追溯(tracing)问题。因此,如果张兰女士确实将资金赠与了 SETL,这些资金将的确超出原告的追索范围。)

这段话的含义很清楚:信托本来是可以保护张兰的如果她真的把钱给了 SETL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途径可以追回这些资金。信托失败不是因为架构有缺陷而是因为张兰从未真正放手。

笔者认为这个区分对客户尤其重要。信托契据写得再完美,如果设立人在信托设立后仍然像绝对所有人一样操控信托资产,法院可以认定这些资产从未真正进入信托。这比"保留了什么法律权力"更危险,因为它关注的是行为,而不是条款。

以上三个问题,虚假信托看主观意图,虚幻信托看客观条款,张兰案看实际行为,角度不同。理解这三条路径的区别,是设计一个经得起挑战的离岸信托架构的前提。

下一篇,笔者将讨论离岸信托与税务的关系,包括信托在跨境税务筹划中的角色、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离岸信托的申报义务,以及共同申报准则(CRS)下信托信息的自动交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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