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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新加坡刑事诉讼基础——从调查到不起诉决定:什么是 Letter of Representation
很多人的印象中,刑事案件的画面来自美剧。讯问室里灯光昏暗,当事人说一句“I want my lawyer”,律师随即出现,坐在身旁,随时打断警方提问,提醒当事人保持沉默,甚至当场展开交锋。
现实中的新加坡,并不是这样。
在新加坡的刑事调查阶段,律师并不享有陪同讯问、全程在场的权利。当执法机关依法录取口供、展开调查时,当事人需要自行面对提问。律师的介入方式,并非在讯问室即时发言,而是在检控决定形成之前,通过法律分析与书面陈述影响案件走向。
近期我们处理的一宗案件,正好说明这一点。
当事人自海外入境新加坡时,携带若干外观上类似电子烟装置的金属模型部件。入境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相关物品可能涉及《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Tobacco (Control of Advertisements and Sale) Act 1993,下称“TCASA”)的规制范围,遂予以扣押,并启动调查程序。当事人的护照亦被扣留,以配合调查。从执法角度看,问题集中在TCASA第15条及第16条所规制的产品类别。该法对特定烟草产品、仿制烟草产品以及相关装置或部件的进口、分销、销售及持有作出严格限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加坡同时作为普通法国家,并没有程度较轻的“行政处罚”,这些行为本质上是犯罪,定罪后可能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在入境新加坡或其他国家时需要申报该案底,否则就是虚伪申报或伪证罪。
在调查材料基本形成后,我们代表当事人向检控机关提交了一封Letter of Representation(下称“LOR”)。
所谓LOR,并非向法官“求情”,亦不是情绪性道歉信。它是一份正式提交给检控机关的法律陈述,目的在于说服其在行使检控裁量权时,重新审视是否具备充分的起诉基础,或是否存在更合比例的处理方式。换言之,LOR的对象不是法院,而是决定“要不要起诉”“按哪一条起诉”的检控机关。
在本案中,LOR的论证核心围绕一个问题展开:涉案模型部件,是否在法律意义上属于TCASA第15条及第16条所规制的产品或部件。
我们首先对TCASA相关条文的立法结构与定义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条文所针对的风险类别及规范目的。随后,将涉案物品的客观属性、结构特征与实际用途,与法定定义逐一对照。我们指出,相关物品并非完整电子烟装置,不具备实现吸食功能的关键组件,其客观属性与法律所规制的受禁产品存在实质差异。
在刑事法框架下,检控机关必须证明法定构成要件已被满足,且不存在合理怀疑。若物品本身缺乏构成受规制产品所需的关键功能特征,则在法律评价上应当保持审慎。我们在LOR中所做的,正是将技术层面的物品属性与法律条文的规范要件进行精准对应,而非停留在“外观相似”的层面。
同时,我们亦从比例原则与公共利益角度提出陈述。刑事起诉作为一种严肃的国家权力行使,应当限于确有必要的情形。当事人无销售行为、无推广行为,物品亦未投入本地市场流通,在此背景下,是否需要以刑事程序处理,应当结合整体情境作出判断。
LOR的撰写并非简单陈述立场,而是一项高度策略性的法律工作。我们需要决定哪些事实应当被纳入、以何种方式呈现,并据此选择合适的法律路径与论证结构;在适当情况下,我们也会就当事人的教育背景、工作背景、家庭情况及一贯品行作出客观说明,以协助检控机关在行使检控裁量权时全面评估个案情境。与此同时,如何引用条文、如何避免不必要的承认,以及如何在坚持法律立场的同时保持专业克制,均需综合考虑案件未来可能的发展路径。
最终,在审阅我们所提交的陈述后,检方选择以庭外和解方式处理本案,并未将案件推进至全面刑事控诉阶段。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避免了更为漫长且公开的刑事程序,也使护照问题得以解决,生活与工作安排恢复正常。
本案所体现的,并不是戏剧化的庭上攻防,而是新加坡制度下更为真实的一面。律师无法进入讯问室即时干预,但可以在检控决定形成之前,通过一份结构严谨、论证充分的LOR,与行使检控裁量权的机关进行专业对话。很多案件的转折,并不发生在法庭上,而发生在检控决定作出之前。理解这一点,对于面对刑事调查的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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