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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外卖骑手配送途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日期:2023-05-04 作者:陈宏伟 律师

案情概要

2022年8月15日20时许,在本市××区××路××小区内,钟某某骑行电动车与作为行人的原告李某某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认定,钟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事发时,钟某某在为××平台配送外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平台存在合作关系。事发当日,原告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尾椎体骨折,后原告陆续门诊,未行手术。

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衣物损。

被告钟某某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鉴定意见均无异议。钟某某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合作,事发时钟某某在为“××”平台配送外卖。事发后曾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同意由己负担。就原告其余损失,意见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鉴定意见均无异议。钟某某在己处兼职众包骑手,事发时在从事取餐送餐业务,但双方并无劳务关系,不同意由己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庭认定己应担责,则应由钟某某共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本案系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双方就此亦无争议,故本院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由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关于钟某某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间关系,××××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庭审中认可该司系钟某某雇主、同意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后又于庭后做矛盾陈述,称双方并非劳务关系,然就此无相应证据提供的,本院对其矛盾陈述不采信,采信其庭审陈述。故就原告相应损失,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衣物损、律师费,共计××××元。

判决后,被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上诉,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外卖骑手在配送途中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的责任方面,有些并非由外卖骑手承担责任,而有些事故外卖骑手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当外卖骑手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时,面对他们的将是高额的赔偿金。那么,外卖骑手在配送途中造成交通事故需赔偿时,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外卖员若是在接单、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履行送餐职责的工作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且仅当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向员工追偿。

实践中,平台或第三方用人单位通常会以签订《免责协议》、《承揽协议》等各种形式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骑手与平台或第三方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认定,而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实际行为做出认定。

本案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平台存在合作关系,××××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钟某某签订协议,钟某某为“××”平台配送外卖。庭审中,被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确认钟某某在己处兼职众包骑手,事发时在从事取餐送餐业务。故应当认定被告钟某某与被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关系成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庭审中认可该司系钟某某雇主、同意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后又于庭后做矛盾陈述,称双方并非劳务关系,显属反言,在无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笔者提醒: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配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平台公司应加强对外卖骑手安全配送培训和法律宣传,帮助和促使外卖骑手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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