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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面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如何运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维权?

日期:2020-08-11 作者:股权&并购中心

世界银行衡量一国的营商环境,主要是依据10个一级指标,即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为改革而培训》中,中国营商环境的得分73.64分,在全球190个经济体的排名中,由去年的78位上升至今年的46位,首次进入前50。从2019年的报告来看,我国的少数投资者权益保护排名第64位,落后于我国营商环境的整体排名。

根据100多例已公开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食品、互联网、连锁餐饮、房地产建筑、股权投资、广告传媒、国际贸易、物流运输等行业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高发地带。

《公司法解释(五)》的出台将显著改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有利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文将通过深度解读《公司法解释(五)》中关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新规,就中小股东如何利用新规则进行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阐述如下:


关联交易的规则解读

(一)新规内容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

 1. 谁可以实施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控股股东等”)。

 2. 谁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与控股股东等具备关联关系的主体,即为关联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涉及国家出资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殊公司时,还需要进一步依据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等的关联方进行判断。

 3. 关联交易的常见类型?

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或事项(从会计报表体现就是增加公司成本、减少公司收入、转移公司利润等),包括: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 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的优势。但是,不当的关联交易则会变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之间的利益输送,进而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简称“恶意关联交易”)。比如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二手劳斯莱斯事件”(被称为“史上最奇葩的关联交易”):

2014年10月21日,浙江省宁波GQY视讯发布《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GQY视讯拟以评估价格人民币580万元,受让关联自然人袁向阳女士(实际控制人之妻)名下一台劳斯莱斯幻影SCAIS685车辆。上市公司解释称:母公司长久以来缺少接待贵宾专用的高级车辆,由于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专用车辆配套的不足,将使公司业务拓展受到一定掣制,此次购买资产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满足高端客户的接待需求,尤其2014年是公司整合新产业——机器人产业的重要起步阶段,购买高级车辆有助于建设全面完善的生产营销体系,有助于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我们认为,中小股东只有学会利用关联交易新规,通过事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设计,才能控制恶意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控制之道

我们将根据中小股东的话语权、谈判地位等因素,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从而提升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固定责任主体:

由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身份往往可通过工商登记资料予以确认,中小股东应通过文件约定或保留决议、劳动合同、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以及和控股股东的关系。

公司章程可规定认定关联方的原则(可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并要求控股股东等定期报备关联方的情况。


关联交易的定价:

公司章程可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关联交易的提案和表决:

为保障公司运营效率,可将日常经营相关且非重大的关联交易交由董事会决议。

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可将日常经营相关且重大的关联交易、以及担保、投资、资产出售购买等非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交由股东会决议。

我们将根据关联交易的类型、金额、影响公司利润或净资产的比重、股东结构、董事会结构等条件,设定哪些股东(或董事)具有提案权、有效提案所需要具备的基础资料、不同交易的决议通过比例(含一票否决权)、关联股东或董事的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的对外签约:

公司章程可规定关联交易对外签署合同(使用印章)的前提应为:

(1)关联交易事项经过控股股东等实施关联交易主体提出内部申请,并就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对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影响作出说明;

(2)经符合资格的董事或股东提出有效提案;

(3)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比例。


关联交易的履约信息:

经内部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和控股股东等应向中小股东定期披露关联交易的履约进展,以及公司获取关联交易对价的情况,并明确规定其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恶意关联交易的救济:

(1)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否则,违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小股东还可以约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达成一定条件,有权要求大股东以约定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3)公司章程可规定如何对主要财产进行认定,当关联交易构成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时,投反对票的中小股东可依法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虽然通过上述风险控制之道可以有效控制恶意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但并不排除部分控股股东通过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增加公司成本或减少公司收入,从而转移公司利润。面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中小股东也需要善于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争议解决之术

面对恶意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案:

1. 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2. 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撤销纠纷;

3.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纠纷。

方案一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争议解决

1. 中小股东的起诉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关联交易;

(2)交易合同的相对方是控股股东等的关联方;

(3)公司利益实质上受到损害;

(4)损害结果与关联交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5)原告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6)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原告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律师团队将如何举证?

(1)交易合同相对方与控股股东等在股权、亲属或协议控制等方面的关联,如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或相关控制协议;

(2)控股股东等并未事先披露关联交易,如发现关联交易的途径;

(3)控股股东等实施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合同;

(4)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如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制度;

(5)关联交易的定价并不公允或关联交易的发生不符合商业常理;如司法实践的胜诉案例往往提交了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结案报告》、关联方实质干预了公司的经营(减少收入或增加成本)、所转让的资产为公司持续经营的核心资产等方面证据;

(7)公司损失的计算依据,如向关联方支付的合同款项;

(8)曾向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发送公司书面请求;

(9)原告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资料。

方案二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争议解决

1. 中小股东的起诉条件:

(1)控股股东等实施关联交易;

(2)交易合同的相对方是控股股东等的关联方;

(3)合同具备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合同具备可撤销情形,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原告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5)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原告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律师团队将如何举证?

(1)交易合同相对方与控股股东等在股权、亲属或协议控制等方面的关联,如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或相关控制协议;

(2)控股股东等并未事先披露关联交易,如发现关联交易的途径;

(3)控股股东等实施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合同;

(4)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如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制度;

(5)关联交易合同具备无效或可撤销的证据;

(6)曾向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发送公司书面请求;

(7)原告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资料。

方案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纠纷的争议解决

1. 中小股东的起诉:

(1)关联交易已构成转让公司主要财产;

(2)中小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3)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4)要求股权收购时的合理价格。

2. 律师团队将如何举证?

(1)关联交易所转让财产占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实质影响公司设立目的及公司存续;

(2)中小股东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会决议及相关会议记录,或控股股东等控制下不召开股东会,实际实施了转让主要财产的行为;

(3)资产负债表、最近一期的股权融资协议等证明股权收购时的合理价格。


结 语

本文旨在协助中小股东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新规则,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进行事先的风险控制和事后的争议解决,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和提升其股权价值。

当股东之间具备规则意识,才能改善公司的治理。

当股东之间恪守契约精神,就可减少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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