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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网贷业务再划红线!设立定量指标,防范监管套利

日期:2021-02-26 作者:董毅智、张兢忆

前   言


2月2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这次文件是对2020年7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丁”文件,在该文件建立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下,进一步结合机构执行情况,特别突出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差异问题并进行细化监管。


政策解读

要点一:明确提出了三项定量指标

根据《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方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在《办法》中,对于联合贷款比例的设定责任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地方监管机构层面,而此次《通知》基于当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后将联合贷款比例予以明确,目的在于避免监管套利。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标准不一,产生了个别机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的情形,因此监管对业务集中度提出了要求。


同样,对于总贷比例50%的要求也是防止商业银行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过度依赖,相对于前面两项,该指标对于大部分商业银行来说或许压力会小些。


值得一提的是,在P2P大潮过去之后大量公司转型成为“助贷”公司,这意味着在商业银行端,作为其合作对象的某些机构将被限制,结合此前助贷业务可能涉及征信范畴,助贷业务的前景并不乐观。


另外,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要点二: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该点吸取了实践中地方法人银行无序扩张的恶性案例,为防止此类地方法人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同时,监管侧考虑到部分机构存在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要点三:信托公司也被纳入适用范围

明确信托公司将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另外还有外国银行分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在问答中负责人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


法规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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