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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疫情期间无实体公章如何订立合同?

日期:2022-05-05 作者:薛科枫律师团队

目前,为防控新冠病毒传播,上海市对大多数产业园区、写字楼等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很多公司开始实施居家办公、远程协作等云办公模式,有些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因临时被通知实施封控,公章未及时带离而被封锁在办公室里,导致签署合同受阻。那么如何突破此种限制,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可以采用以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方式订立合同


担心没有公章签不了合同往往是因为存在“印章迷信”,认为签订合同一定要加盖公章。这其实是一个认识误区,《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民法典》对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并明确“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在无法使用公章时可以采用以法定代表人签名替代公章的方式订立合同,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该法定代表人签名需真实有效;


2、该法定代表人需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即合同主体为该公司;


3、该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时代表了公司的意志;


4、该法定代表人未超越权力限制订立合同。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合同创设的权利与义务不归属于该公司承受。

 
案例: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2021)川0503民初2168号
某建材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某监理公司签订《四川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在委托人栏内签名,但未加盖某建材公司的公章,某监理公司在监理人栏内加盖公章并加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因某建材公司欠付监理费,某监理公司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某建材公司抗辩称因其公司未加盖公章所以该监理合同未签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某建材公司与某监理公司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并未加盖公章,但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在该合同上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代表某建材公司,故该监理合同实际约束某监理公司与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抗辩称并未在该合同中加盖公章,仅有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赵某签名不能约束其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令某建材公司支付监理费。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可以采用电子签章方式签订电子合约的方式订立合同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云办公技术也不断成熟,因签订线上合同的高效便携,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此种订立合同的模式。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线上签约模式帮助越来越多的公司解决了不能见面或纸质合同寄送受阻的难题。《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企业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


电子签章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依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且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明确只要交易主体间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下,使用真实有效的电子印章签章的效力等同于实体印章盖章的效力。但该法也明确以下几种合同不适用电子签章:一是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是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以上三类不得使用电子签章的几种情形外,均可以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订立合同,但需注意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同时使用电子签章。



案例:上海金融法院 (2021)沪74民终1810号2021年,某财务公司与赵某通过电子签章形式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及附件,约定赵某向某财务公司贷款189,000元,用于购买深圳市A有限公司经销的车一辆。合同签订后,某财务公司按约放款,赵某自2021年3月起还款出现逾期,经某财务公司催讨,仍未还款。某财务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之间通过电子签章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及附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赵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中赵某主张,贷款系案外人为购车向其借名,其自身没有购车需求,且从未取得案涉车辆,相关权利义务不应由其承担,且《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电子合同签约声明》《个人汽车贷款申请书》均是电子签名,不认可其效力。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现赵某自认电子签名均系其本人签署,且未举证相关签字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对其关于电子签名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其次,《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电子合同签约声明》、《个人汽车贷款申请书》等文件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清晰明确,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理解上述信息,其在上述文件中签字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意思内容,赵某本人是否具有贷款、购车的实际需求,属于其主观动机,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赵某与案外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最终承担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亦不得对抗某财务公司。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实用小贴士:如何申请电子印章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目前已经建立了统一的电子印章管理系统,2020年4月起新设立的企业均同步免费发放了电子印章,这些公司可直接登录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平台(https://dzyz.sh.gov.cn/)使用电子印章。在此前注册的公司,可凭借所持有的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电子印章公共平台申领,申领时需准备以下信息:公司电子印章名称、图片、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方式、法人一证通。


可靠的电子签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章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电子印章的相关密钥。如电子印章被盗用、未经授权使用或密钥丢失的,应及时向电子印章管理单位申请终止使用电子签章制作数据,并及时通知交易相对方,以免损失扩大。


参考法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因疫情管控无法使用实体公章签订合同时,可采取以上两种方式订立合同,避免错失缔约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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