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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疫情防控志愿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2-04-28 作者:薛科枫律师团队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涌现出大批的志愿者投身到抗疫一线中,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在此时均化身为“大白”,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么,在疫情防控中发生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呢?志愿者服务活动涉及到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和第三人四大类,在分析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损害的赔偿时主要可能涉及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志愿者及/或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基于志愿者的公益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者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发生损害赔偿时通常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及公平原则,影响认定的因素主要包括实施侵权主体的不同、损害发生原因以及因果关系程度。本文拟从案例出发,分析不同情形之下损害责任的承担。


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志愿者受到损害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如志愿服务组织无过错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追究侵权人损害责任。《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个人或单位均有义务配合预防及控制疫情的措施,拒不配合相关检查、检验或隔离并致志愿者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志愿者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粤0605民初9297号


2020年2月疫情期间,丁某参加由某居委会组织的,配合某物业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排查的志愿活动。因某物业分公司工作人员与丁某等志愿者要求陈某进入小区时接受检查,陈某辱骂丁某等志愿者“去死吧,多管闲事。”丁某听到后情绪激动,与陈某发生争吵。经现场的其他志愿者和物业人员劝导之后,陈某离开。丁某在休息期间,出现了气喘的症状,随后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丁某将陈某、某居委会、某物业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对丁某进行言语攻击,将丁某按照防疫规定进行检查称作多管闲事,诅咒丁某去死,明显违反善良风俗,因此陈某对丁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且陈某的辱骂行为与丁某的损害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丁某在明知自己身体存在疾病的情况未能冷静处理,对自己疾病发作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居委会只是志愿活动的组织者,只是根据丁某的意愿安排丁某在小区门口做查验工作,而现场其他防疫人员也对争吵双方进行了劝导,因此某居委会对丁某的疾病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某物业分公司只是小区物业管理者,接受某居委会的指导和组织进行防疫工作,对丁某的疾病发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在无侵权方的情形下,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意外患病、受伤或死亡时责任的承担



在无侵权方的情形下,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意外患病、受伤或死亡时,能否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呢?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及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志愿服务导致志愿者患病、受伤或死亡的,未向志愿者提供防护用品、安全防疫知识培训等导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感染新冠状病毒等,则该志愿者组织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志愿服务组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于公平责任,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5民终335号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王某接某社区居委会通知,于2020年2月2日赴值班卡点处值班。2020年3月,王某在值班过程中回家取开水,因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在家中去世。亲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社区居委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与社区居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但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该居委会安排68岁高龄的王某值班前,未对其身患高血压尽到必要审查义务,且值班时间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十二点,值班时间安排过长,不合理亦不科学,社区居委会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社区居委会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身患高血压,但未主动向社区居委会说明身体情况,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可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社区居委会承担30%的责任。后王某家属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王某作为退休党员响应党组织号召的模范性,为群众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劳务的志愿性,二审改判社区居委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3民终8841号

李某系顺义区某村村民,2020年6月初经村委会安排李某开始在村东口执勤,其工作内容为测量体温、查验健康宝、对进村人员进行登记等,执勤时间是晚上7点至晚上12点,2020年6月末时因身体不适被送至顺义区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梗死。后李某以与某村委会构成雇佣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某村委会按日发放补贴,但不足以证实李某与某村委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李某称因为某村委会安排其在深夜执勤,心理压力和工作强度巨大,导致其突发脑梗死,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明显缺乏医学依据,也与日常的生活经验不符。李某脑梗死系自身疾病所致,某村委会对于李某的损害没有过错,李某的自身疾病与某村委会之间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后李某上诉,二审法院亦未支持李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但考虑到李某确于疫情期间在村委会组织下,为村民提供疫情防控服务工作,为维护村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一定贡献,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某村委会给予李某经济补偿2万元。


参考法条: 

《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受到损害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三)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侵害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虽然志愿活动为公益性质,但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他人违反防疫规定导致冲突,其对侵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志愿者的责任,志愿者与其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案例: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0627民初1462号

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板场镇大松村村民自行设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检查值班卡点,村民成立志愿者轮流值守,曾某一、曾某二均为卡点志愿者执勤人员。2020年2月9日,曾某开车回家,途径检查值班卡点时,与执勤人员曾某一发生冲突,继而曾某二前去帮忙,三人发生打架纠纷,导致曾某头、面部软组织受伤。沿河县板场派出所出对曾某一和曾某二各处罚款两百元。后三人协商赔偿无果,曾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一、曾某二侵害曾某的身体健康,应当予以赔偿,但在特殊时期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设立卡点的行为正当合法,村民自治组织在卡点检查时间段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进村以便减少和预防疫情的传染行为应当予以支持,曾某在未能获得卡点执勤人员完全许可的情形下强行通行导致的打架纠纷具有明显过错,从而应当减轻侵权人曾某一、曾某二的赔偿责任,判决曾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曾某一与曾某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在判断疫情防控志愿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时,要综合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即客观上有侵害行为发生;侵权人在实施该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人实施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二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尽管志愿服务组织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据公平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应当对志愿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疫情之下,无论作为志愿者还是居民,面对问题时应当冷静处理。因一时冲动导致纠纷发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从事有安全风险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在转嫁自身风险的同时也能够保障志愿者在发生意外时及时获得救济。


近期上海疫情让我们的城市停摆,为了早日战胜疫情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涌现了许许多多温暖人心的志愿者大白,当然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志愿服务活动难免不能尽善尽美,间或也夹杂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写这篇小文章,只想说世间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罢了。希望我们在面对志愿者时能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少一些批评或指责,多一些建议和帮助。也期待更多的人投身于志愿服务这个行列,一起温暖这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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