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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股权质押的正确打开方式

日期:2017-06-11 律师: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不同企业对于资金融通的需求,以及股权出质相对较低的资金成本,股权出质也成为了公司股东比较青睐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债权人应当格外注意其股权出质的设立时点以及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从债权及物权两个角度来确保自身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质押合同的成立—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法条明确了:

1. 上市公司股份出质合同自出质登记时生效

2. 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合同自该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典型案例:

1. 2012年7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借款合同》,其中借款人为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人(质押权人)为原告、出质人为施某某,合同约定:

八、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 同日,原告与施某某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其中质权人为原告,出质人为施某某

3. 后续原被告就《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过程中原告认为,由于施某某并未履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致使《股权质押合同》无效,针对因该过错行为而导致原告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施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4.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无证据显示该《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已成就,故该合同属未生效状态。

通过该案例可以清楚地理解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质押合同生效的规定,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该股份质押合同应视为未生效的状态。

质权的设立—物权是否设立,能否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法条明确了:

1.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2. 不同类型的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并不相同,对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而言,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其他股权出质,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典型案例:

1. 冯某经朋友介绍,将 100 万元出借给急需资金周转的赖某。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写明借贷数额、年利率、还款期限,同时还约定赖某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 30% 股权作为抵押,声明在赖某无法按期还款时,冯某有权处分该股份。随后,冯某向赖某支付借款。

2. 然而,借款期满后,赖某付过两个月的利息后无法再还本付息,冯某无奈将赖某告到晋江市法院,请求赖某还本付息,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即实现冯某对赖某所持有对A公司的股权。

3. 法院审理查明,赖某与冯某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赖某应当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然而关于双方的出质约定,双方未就股权出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法院依法判决赖某偿还冯某100万元及利息,依法驳回冯某实现股权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

此案例债权债务关系极为简单,旨在揭示股权出质自出质登记时方可设立,若交易双方对此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未办理出质登记,则对于债权人而言便在交易中缺失了一项重要的保障,日后仅依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求从履行能力已经出现瑕疵的债务人处获得债务清偿,可谓希望渺茫。

实践探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东(非发起人股东)的股权出质有效性问题

在实践操作过程当中,在未办理股权托管的情况下,由于工商局并强制对一般股东(非发起人股东)进行登记,因此对于该类股东的股权出质,质权的设立会遇到障碍。

然而通过上述关于质押合同生效以及质权设立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的登记并不都要求自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其股权出质的有效性,我们建议债权人可以注意如下的两个要点来弥补质权无法设立的下次:

1. 确保质押合同更有效

根据该前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对方先于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合同中关于股份出质的信息来确保质押合同生效。

2. 出具承诺函

要求出质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在能够完成质押登记时(如企业整体上市、该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股权质押能够办理工商登记等)立即前往办理相应股权质押手续,以确保相关股东能够于第一时间完成相关登记以使得质权能够设立,由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律师建议

1. 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当同时从股权出质合同的生效以及质权的设立两个角度综合考虑,督促质押人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在实践过程当中会存在诸多的操作性问题,本文就非上市公司一般股东质权设立问题作为一例。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尽可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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