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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 | 解读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

日期:2020-03-05 律师:张雅璠律师

2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新情况做了进一步明确。对此,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进一步解读。

Q: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A:

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律师解读:

1. 《问答》将《意见》的第四条进行进一步规定,将“诉讼时效利益”变为“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推测,其目的是意在涵盖民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以及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多个方面。

虽然“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中的表述,但本《问答》的起诉期限笔者认为可做扩大解释,从字面的理解入手,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起诉期限等期限类规定。结合《意见》第四条“高效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定,笔者认为,如将形成权所保护的法益排除在外,恐难维护权利人利益,所以这个期限既包含起诉期限、诉讼时效又包含除斥期间。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当事人援引上述三种期限中的哪一种起诉,均可依照本《问答》提起诉讼。

2. 即使超过了《民法总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20年,当事人在问题1所设定的前提下,仍可依据本《问答》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由此可见即使是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向法院进行申请,法院仍可以决定延长。

通过分析本《问答》问题1和问题2的表述可知,本次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当事人也需在主张时一并提交证据,以上延长最长诉讼时效的情形均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会在规定的期间内无法提起诉讼,若等待疫情过后当事人再进行起诉,其胜诉权或起诉权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消灭,这不仅与《意见》中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利益的原则相违背,还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受最长诉讼时效期20年保护的当事人,即使在期限内未起诉,也可在提交相应证据的前提下申请延长。

3. 当事人欲在起诉时主张存在受疫情影响的情形,应在起诉材料中递交相应的证据,此证据应证明因果关系。

《问答》明确了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如起诉时的起诉期限(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其欲在起诉时主张存在受疫情影响的情形,应在起诉材料中递交其受到影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证据,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证明其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起诉的因果关系。

《问答》还对证据的范围做出了不完全列举,如患新冠肺炎、疑似患新冠肺炎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等。

Q: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A: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1. 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因住院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等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提出中止申请。如当事人确无能力申请,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

2. 《问答》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只约束诉讼程序,在仲裁委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参照本问答与仲裁秘书或书记员沟通申请时效中止。

《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此可见,诉讼中关于时效的规定在仲裁案件中也同样适用。本《问答》将适用的法律程序范围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仲裁委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仲裁类案件的时效中止也可参照此《问答》来进行。(备注:由于我国现有近200家仲裁机构仲裁,本篇篇幅有限,无法逐一分析仲裁机构对时效的规定,因此仅从《仲裁法》角度对《问答》中内容做概况说明,具体案件,仍建议当事人向仲裁秘书做详细询问。)

3. 由于各地对复工时间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建议想要尽快结案的当事人在中止事由消除之日第一时间向法官告知中止事项消除时间。

Q: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A: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可视情办理审限中止、延长手续。

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延期审理。


律师解读:

1. 问题2主要讲的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当事人程序利益,即期间利益的影响。建议当事人在申请顺延的时候提供有关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虽然上一问题已将此次疫情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但是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法院和当事人会逐渐的恢复生产和复工,此时如仍需主张顺延的话,法院可能会考察疫情与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当事人准备相关证据,以便向法院提供。

2. 关于延期开庭的申请,无论是否为公告送达的案件,当事人均可主动向法庭申请延期。

这里需要注意,虽然《问答》给了公告案件和非公告案件当事人一定的申请权,但如果公告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且法院决定延期,那当事人是否仍需经历漫长的公告期等待再次开庭,此处并未列明。另,由于疫情的发展情况并不能完全被预见,是否会存在当事人申请延期后,经过第二个公告期还无法正常开庭的情形,不得而知。

3. 公告案件的当事人,如具备开庭条件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尽量不要申请延期。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由于公告送达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络,而公告时间又相对较长,更改开庭时间往往会增加其余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因此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

4. 笔者此前联系过部分上海的法院,在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法院也会主动向律师或当事人询问其是否有经过或到过疫区的情形,如有会,法院会主动提出延期开庭。

Q: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上诉期如何计算?上诉材料如何递交?

A:

上诉期届满时间在春节延长假期内的,可顺延至假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材料可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网上渠道递交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律师解读:

1. 当事人应及时递交上诉材料,有条件的可通过网络递交材料。受疫情影响,部分案件的上诉期届满日由原来的1月31日顺延至2月3日,由于本年假期较长,可能积压的上诉案件较多,建议当事人及时申请上诉。

2. 如确实需要通过邮递方式提交,则最好在邮递之前提前联系一审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向其告知邮递上诉状材料的情况。为减少特殊时期邮件丢失所带来的损失,建议通过EMS邮递材料。另需注意,我国采取的是交邮主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以交邮日期为准。如法院未收到当事人的上诉材料,而当事人如主张所在地区因为疫情原因快递及邮政等服务暂停而无法正常交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3. 当事人如因疫情原因耽误了上诉期,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由于当事人申请顺延后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并不等于顺延,在此,建议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如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联络法院,建议参考本《问答》问题1中提及的相关资料保存证据,以便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官申请顺延。

Q:

疫情防控期间,因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便,经当事人同意后,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送达?

A:

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子送达途径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平台、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


律师解读:

此处明确了当事人在无法收到邮递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可以对送达方式进行变更,即使当事人在此先递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并未勾选“同意使用法院短信平台送达”或“短信送达号码”这个选项,法院在和当事人的沟通电话便可成为对新送达方式的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日渐多样。除了传统的邮递送达外,电子送达可以选择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平台、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因此当事人在收到类似法院通知的电话后,应时时关注上述系统的文书接收情况,以免错过上诉期等期限。

Q: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宣判是否可不寄送宣判传票,直接邮寄判决书?

A:

如具备条件的,案件宣判可通过在线庭审方式进行;不具备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含判决内容),并邮寄判决书。


律师解读:

由于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此种做法兼顾了法律的公平和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安全。

Q: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A:

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律师解读:

1.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应结合自己手上确有的证据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尽可能地减少和他人的接触。因此,如当事人遇到一些暂时无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 由于《问题》并未对当事人的申请方式做进一步说明,保守起见,还应在联系法院后向法院邮递书面申请。

Q:

在执行和解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的,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A:

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适当顺延。


律师解读:

此处体现了法律对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的照顾,被申请人如受疫情影响,应主动与执行法官和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其正收到疫情影响的情况,并准备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恢复执行生效判决可能会涉及到实际支付至日止的利息的计算,申请人最终计算的债权可能会高于协议约定的价格,不排除申请人依据第九条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可能。因此,被执行人在受到疫情影响的第一时间,应尽可能与法官取得联系,告知其未能履行协议的原因,并请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顺延期限。

Q: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拍卖中无法进行现场查看的,该如何处理?

A:

在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现场查看等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相关拍卖工作可视情撤回拍卖或中止拍卖


律师解读:

申请人应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与执行法官沟通。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拍卖或变卖的财产获得价款,则可视情况考虑请法官撤回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虽然有些案件财产的评估价格在疫情前已经做出,但如果拍卖过程中由于疫情影响,无人竞拍,导致流派,则可能会影响财产的起拍价格。响应的申请人通过拍卖所获得的货币会大打折扣。

Q:

本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A: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针对上述情形对上述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做好备案审批。


律师解读:

根据由于当前防疫需求,一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或被征用。参考北京等其他城市的法院做法,执行法官会做出该决定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存财务被征用等情形,建议及时联络执行法官,在为大局考虑的前提下,也尽可能保护自己利益,与法官沟通,请对方提供其他财产信息,以便对己方利益进行保护。

Q: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A: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在受疫情影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律师解读:

当事人应在疫情发生期间搜集证据,及时联络所处地行政机关开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当事人应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及时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上述文件作为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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