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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 | 农村宅基地房屋诉调案件立案攻略

日期:2019-08-28 律师:田甜

诉讼背景

2018年1月中央发布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着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明确了乡村振兴的「三步走」时间表,提出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各种惠农政策都让农村福利不断增加,使得农村户口令人钦羡,进而引发了崇明区的迁户热潮。

迁户热潮之下,早已迁出的本地人纷纷想把户口迁回,而崇明区派出所接收户口的前提是当事人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当地派出所要求:「必须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取得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后,才可将户口迁回。确权后,若所有权人仅有一人,可直接迁回,若所有权人有数人,经其他所有权人同意,方可迁回。」故,实务中当事人热衷于通过法院程序取得确权凭证。

该类诉讼大多不存在争议,法院通过诉调程序即可结案。但是宅基地房屋权属确认流程较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

而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已故的情况较多,导致立案所需材料极为繁琐,当事人往往需要往返法院、居委会、派出所、村建或规保部门数次,才可将材料补充齐备,立案时日拖延数月的情况亦屡见不鲜。

鉴于此,笔者将立案所需材料分享如下,以供参考。

农村宅基地房屋诉调案件立案所需材料

1. 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式两份,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亲笔签名。

2. 被继承或析产的房屋全景照1张、含有房屋门牌号信息的照片1张,须加盖所在地村委会印章审核证明「该房屋系目前现貌」,并加注证明的落款时间。

3. 被继承人(一般为宅基证或建房审批表的户主)的死亡时间证明;若遇房屋立基人已身故的,也必须提交该已故人员的死亡时间证明。

4. 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关系资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完整页、村委会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若遇有其中人员身故的,应当提交已故人员的死亡时间证明。

重要提示

上述3、4中涉已故人员的死亡时间证明,须以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查询资料为准,确系年代久远无法查获的,可由村委会出具相关情况证明。

5. 农村宅基证及其底册资料(可去所在地的村建或规保部门调取)复印件或农村建房审批表复印件,相关资料必须体现建房申请时申请(立基)人的情况,若无相关信息,须由所在地村委会及其条线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证明,并加盖部门印章。

6. 无论所建房屋是否发生性状改变,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及其条线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应共同就涉案房屋的「立基人员、主房占地面积、平房或楼房(含房间数)、以及是否合法建筑、是否属于应拆未拆房」等出具情况证明或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7. 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身份资料。


注意事项

1. 所有当事人的姓名资料一律以身份证记载的为准,如与上述各资料中存在差错或不一致的,必须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是否同一人的情况证明。

2. 如需法院预审核的案件资料,可先递交复印件。

3. 所有正式纳入法院诉讼调解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携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庭,并递交材料原件入卷或携带材料正本(原件)交法院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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