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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下午茶 |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七大热点问题解读

日期:2019-07-26 律师:詹广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实现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目标,立法部门加快了知识产权法的修正。

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专利法》自1984年审议通过,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正后的第四次修正。

《草案》在加大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增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转化、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可实行产权激励、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等问题上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明确职务发明的激励机制

《草案》第六条增加:该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律师解读:

现有制度是发明人可以获得1000至3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以及营业利润中提取0.2%~2%的奖励。实践中,发明人或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相对较少,较难落实。

《草案》规定,单位可以对职务发明行为实行产权激励,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合理地分享职务发明带来的创新收益,将有力地促进与鼓励单位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参与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

二、加强外观设计保护

《草案》第三十条(修改):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修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四十三条(修改)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律师解读:

《草案》增加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保护制度,解决了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权利不对等的矛盾;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到15年,与《海牙协定》规定的内容一致。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进一步保护,调动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创造积极性,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可持续性和谐发展。

三、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草案》第五十条(新增)  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新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师解读:

目前的专利许可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专利公告文本上并未标明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被许可人想联系到专利权人都极为困难,专利转化效率并不高。

这两条主要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由国家专利局提供一种专利许可的展示与交易平台。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其他人只要觉得这个专利有市场价值并且许可费用可以接受的话,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以后就可以实施该专利了,显著降低专利许可成本,提高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沟通效率。

四、加强网络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

《草案》第七十一条(新增)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这一条规定是弥补了《专利法》中关于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的立法空白。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有法院或者专利工作部门作出的有效力的文件,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假冒专利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此项规定的通知有一定门槛,需要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条件比《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通知门槛更高。

五、完善专利行政执法

《草案》第七十条(新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第七十条规定赋予了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权利,这也符合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多渠道、多领域的协调操作,改变了过去只能单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尴尬局面,填补了行政机关在此层面的管理空白。第六十八条还提高了专利行政部门对非法行为人的罚款限额,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地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六、完善专利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草案》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增加)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律师解读: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会出现举证难的问题,《草案》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落实为法律,减轻权利人维权的举证责任,最大化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对专利权侵犯的赔偿力度

《草案》第七十二条(修改)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律师解读: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加大惩罚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将惩罚性赔偿从1-3倍提高到1-5倍,法定赔偿的数额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发明专利的可持续发展。

分享结束后,现场律师就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商标恶意申请的认定、知产侵权法定赔偿额度等问题继续做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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